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放宽城镇准入条件,以准入条件取代进镇人口的控制指标,凡在中心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生活来源的本镇农民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准予落户,并登记为本镇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口登记一体化后,户口在城镇,属居民委员会管辖的为城镇居民,执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户口在农村,属村民委员会管辖的农村居民,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在“村改居”的居委会中尚未“农转非”的人口,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日起,给予四周年缓冲期,执行农村生育政策,四周年缓冲期过后执行城镇生育政策。
中心镇引进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和中高级技工,无条件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入户;对国内大企业的管理总部、研发机构或生产基地迁至中心镇,以及村办企业迁移到中心镇工业区的,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准予落户;在中心镇投资办厂的业主或居住满一年以上、具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外来打工人员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准予落户。
加快各项配套制度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加快住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征兵和退伍转业、优抚安置等制度改革,以解决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对已在中心镇落户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应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鼓励中心镇对城镇建成区和近五年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探索从城乡二元结构向城镇一元结构转变。在不违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从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与社区管理、户籍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劳动保障等多方面进行配套改革;在具备解决村民的现实利益和出路的条件下,城镇郊区和“城中村”的村民委员会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整个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原村民成建制地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上述有关户籍制度及配套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民政、国土、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另行制订。
八、建立健全有利于中心镇发展的管理体制
建立激励型中心镇财政管理机制。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中心镇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建立完善、规范、有利于中心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具备条件的中心镇,可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中心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实行全市乡镇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划分税种,核定基数,增量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