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村镇第三产业向中心镇集中发展。大力发展商品批发零售、餐饮旅游、运输、金融、信息咨询、文教卫体、家政等服务业。有条件的中心镇可以根据自身的资源、特色建立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中心。对总部设在中心镇的规模化、公司化的农业企业,中心镇兴办的各类服务企业,大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到中心镇建立配套生产加工基地,开展产品开发、商业连锁、物资配送、农副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带资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对个体工商户劳务收入项目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
努力建设专业镇、特色镇。中心镇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应结合自身的历史文化特点、产业发展现状、资源优势,兴办具有本地特色的工业企业,促进本地的资源开发和利用,将中心镇建设成品牌型的专业镇。市将选择一些总体规划较好、基础设施较完善、经济发展有一定规模的中心镇作为“经济综合开发项目示范镇”。列入项目示范镇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拓展建设资金渠道,加快中心镇建设步伐
市、县(区)政府要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增加对中心镇建设的投入;在充分利用中心镇自身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发挥财税杠杆调控职能,通过贴息贷款、项目资助的方式,不断拓宽和筹集建设资金,用于加快中心镇的交通、能源、通讯、公共消防、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整治、公共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对建设资金从如下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一)凡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用于中心镇建设;(二)在中心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返还,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中心镇在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及对原划拨土地收取的租金,全部留给中心镇,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四)中心镇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其余返还中心镇,用于中心镇耕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五)中心镇镇区规划范围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70%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0%留给中心镇,专款用于配套设施建设;(六)中心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省返拨部分,全额返拨给中心镇,市、县(区)留成部分,每年安排30%以上用于支持中心镇耕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七)中心镇的耕地开垦费(或垦复金),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统一收归县(区)国库,由县(区)全额返拨给中心镇,中心镇承担本镇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八)环保部门从中心镇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应返还给中心镇按环保资金有关使用规定,全部专项用于中心镇环境污染治理;(九)在中心镇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国家和省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应主要用于中心镇水资源规划、保护、法规宣传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十)县城或市区可以收取的费用,中心镇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按同样的标准和范围收取。同时,通过鼓励改革城建投融资体制,广纳社会资金,以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和走市场化路子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加快中心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