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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7、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 格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8、本市专业紧缺或用人单位急需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含技术工人)。
  9、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10、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五、政策性安置调配类
  (一)出国、出境后回国人员及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六、家庭团聚类
  (一)配偶在本市有非农业户口,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父(母)在本市有非农业户口,来投靠父(母)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政策外生育的,须父母亲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
  (三)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七、随军家庭类
  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随军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八、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房主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房屋所在地非农业户口。
  (一)有合法批建的成套商品房或自建住宅。
  (二)购买合法转让的“二手房”
  九、兴办实业、捐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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