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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惠府〔200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业经九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

  按照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遵循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原则,最终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的规定,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出生登记类
  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新生婴儿(含历年出生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的人员),准予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属政策外新出生的,须父母亲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类
  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且领取了《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人,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恢复户口类
  原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或休学回本市
  (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
  四、人才引进类
  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的人员,准予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惠单位及办事机构),按规定办理了录(招、聘)用或调动(包括调任、转任)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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