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经费如需财政拨款,主办单位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时,须附批准举办活动的相关文件。
(五)社团组织举办各类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准向企业和被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索要赞助、要求购买社团组织出版的书籍等;不准跨行业组织举办。举办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规范操作,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权威性。
三、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和工作方式,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切实有效地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纪检监察机关、人事、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反弹,重点查处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的行为,以及各种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挥霍公款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对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在新闻媒体曝光。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地、各单位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市委党廉办举报。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1、惠州市保留的属省保留延伸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2、惠州市经批准保留自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3、惠州市撤销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4、广东省保留的全省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略)
附件1:
惠州市保留的属省保留延伸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序号 | 名 称 | 周期 | 主办单位 |
1 | 表彰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 每年 | 市维稳及综治办 |
2 | 惠州市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 | 2年 | 市委组织部 |
3 | 表彰优秀教师 | 每年 | 市教育局 |
4 | 惠州市优秀科学学术论文奖 | 2年 | 市科协 |
5 | 广东省“五个一工程”作品评选 | 2年 | 市委宣传部 |
6 | 科技技术奖 | 2年 | 市科技局 |
7 | 表彰春运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 | 每年 | 市经贸局 |
8 | 表彰林业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 | 5年 | 市林业局 |
9 | 市民营企业100强评选活动 | 3年 | 市经贸局 |
10 | 表彰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 | 3年 | 市政府 |
11 | 表彰青少年文明号、岗位能手 | 2年 | 团市委 |
12 | 表彰少先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2年 | 团市委 |
13 | 惠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 3年 | 团市委 |
14 | 表彰团内先进集体及个人 | 2年 | 团市委 |
15 | 表彰“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 | 5年 | 市妇联 |
16 | 表彰爱国拥军、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 | 不定期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