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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惠市委办发〔2005〕20号 2005年6月30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4〕112号)的要求,去年以来,省、市、县三级同时对2000年以来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省清理办对我市清理出的43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审核,除16项属全省性举办的项目(详见附件1)外,允许我市保留3项自办项目 (详见附件2),其余24项撤销(详见附件3)。为贯彻落实粤办发〔2005〕7号文件精神,巩固清理成果,防止反弹,现就我市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备案程序
  (一)总的原则。按照粤办发〔2005〕7号文件的精神,地级市原则上只准举办法律法规规定或省委、省政府明确保留的全省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详见附件4),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自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县(区)和市直单位一律不得举办自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备案程序。上述允许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送市委党廉办、市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属于市级社团组织举办的全市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还必须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备案。主办单位备案材料应包括项目名称、依据、范围、规模、周期、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及活动的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的名称等内容。
  二、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求
  (一)举办各种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不得以举办活动名义向基层单位转嫁经费或变相收费。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机关举办但没有明确要求市相应举办的,原则上不举办全市性活动,可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人选。
  (三)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委托社团组织承办,也不得以协办等任何形式参与社团组织举办活动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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