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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失效]

  l3. 水管:4分管12元/米;6分管14元/米;l寸管17元/米;
  14. 住宅三级化粪池500元/个;
  15. 菜场水池50元/立方米;
  16. 电力线迁移1000元/户;
  17. 房租(6个月计)每月500元/户。
  (十一)坟墓
  1. 土坟800-1000元/座;
  2. 灰沙坟1500-2000元/座;
  3. 金埕100元/个;
  4. 睡坟(2年以上)2500元/座;
  5. 阴城400元/平方米。
  无主坟由主管部门或委托施工单位集中安放或深埋。
  (十二)房屋外阳台,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十三)违章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市区规划区内和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按《惠州市土地盘整办法》和《惠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其土地征收补偿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和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应随市场、农地使用效益的变化等情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惠城区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一
序号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水田*130081040050%6505650017550
#160081280050%8005800021600
2旱地*10006600050%5005500011500
#14006840050%7005700016100
3菜地*260061560050%130051300029900
#280061680050%140051400032200
4鱼塘*13001013000113004520019500
#16001016000116004640024000
5果园*140057000570004560019600
#180059000590004720025200
6林地*85054250  434007650
#95054750  43800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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