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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5〕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惠州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问题,加快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广东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残联〔2004〕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康复救助的范围
  康复救助对象的范围为具有惠州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人;
  (二)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
  (三)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
  二、康复救助的内容
  (一)白内障复明手术;
  (二)低视力配置助视器;
  (三)精神病康复治疗;
  (四)聋儿配置助听器及进行语言训练;
  (五)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
  (六)肢体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和矫形器;
  (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八)智残儿童康复训练;
  (九)其它。
  三、康复救助的费用标准
  (一)白内障复明手术,一次性500-1000元;
  (二)低视力配置助视器,一次性100-250元;
  (三)精神病康复治疗,服药6个月每月50元;住院治疗3个月每月600元;
  (四)聋儿配置助听器,一次性800元;语言训练3个月每月500元;
  (五)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一次性100-500元;
  (六)肢残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一次性500-1000元;装配矫形器,一次性100-500元;
  (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3个月每月500-800元;
  (八)智残儿童康复训练,3个月每月500元;
  (九)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救助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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