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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三)妥善解决老区村庄搬迁的宅基地用地。在本行政村内安置的,由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到本乡镇其他行政村安置的,由镇政府与接收安置方协商,统一征地安排给搬迁户建房;自愿迁移到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县城的,由当地政府纳入城镇发展用地计划或购买商品房解决。
  (四)给予政策优惠。一是要坚决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搬迁户建房免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土地证书费,每证 5 元;房地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坚决制止强制或变相乱收费。二是搬迁新村通电免收增容费。三是对搬迁到本县、区其它乡镇的农户,要尽快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政策减免有关收费。四是妥善解决搬迁农户子女读书问题,搬迁安置地学校不能收取借读费,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贫困家庭子女读书学杂费。
  (五)村民搬迁后,其原有的耕地、山地的承包关系维持不变,搬迁户仍可回原地耕种;如暂不耕种,可由村集体收回统一对外承包耕种,租金收入返还原承包者;对明确完全放弃的,由村集体收回后重新发包耕种。
  四、经费来源与补助
  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共同承担。2005-2007年的三年内,市财政将安排经费21万元,专项用于搬迁安置补助。其中,配套扶持搬迁安置经费17.7万元;搬迁工作经费3.3万元。对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农户搬迁的补助标准是:省政府每户补助7000 元,市政府每户补助从省规定的1750元提高至3000元,县、区政府按省补助金额的15%配套,每户补助1050元,省、市、县(区)三级合计每户补助11050元。有条件的县、镇可加大对搬迁户的扶持力度。市、县(区)两级的配套补助资金列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
  五、组织领导
  (一)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参与。市、县两级政府具体负责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搬迁任务较多的县、区要成立协调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按照省下达的计划,落实本级配套补助资金,确保搬迁安置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二)搬迁村庄所在的县、乡镇政府负责抓好搬迁的具体组织落实,选择确定安置地点,协调解决搬迁用地和周围群众的关系,搞好新村建房规划和设计,指导搬迁户抓好建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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