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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住房资金管理的意见

  三、制定住房资金财政专户的分类管理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全部属个人所有,除职工个人按规定提取使用外,其沉淀资金可用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可以达到沉淀资金的80%。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放贷、回收的资金流程具有金融业务的功能。因此,住房公积金采用以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1、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所有公积金帐户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加设财政部门财会工作人员印章,确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拨付的每一笔资金都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
  2、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仍由受委托银行的内部核算帐户进行结算,但委托银行支付及放贷的资金规模应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市财政部门确定后拨付。
  3、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用于购买国债、转存定期等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拨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除此以外,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调拨资金。
  4、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用于银行手续费及个人账户利息的支出,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依据,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
  5、公积金增值收益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方案和有关依据报财政部门审核(其中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支出还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拨付。
  (二)单位住房基金
  单位住房基金主要是单位公房实施房改后所得的售房款,是公共性质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公共设施维修及支付未参与房改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结余额随使用的增加逐步减少。因此,单位住房基金采用以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1、将分散存放在各个商业银行的单位住房基金统一划转至市建行房信部,实行一个账户管理。
  2、市财政部门开设一个单位住房基金财政专户,市房委办在留足两个月周转资金额度用于单位正常支取外,将全部余额转入财政专户。
  3、市财政部门应定期补足市房委办两个月的住房周转基金,除此之外的单位住房基金的拨付须有市住房委员会的决定和市政府的批复方能给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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