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住房资金管理的意见
(惠府办〔2005〕73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市政府九届44次常务会议决定,加强市直住房资金(含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保证住房资金归集、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直住房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住房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一个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层层把关的管理监督体系,实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市财政(审计)、市政府对住房资金的三级管理和监督,确保住房资金安全。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和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报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二)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制定单位住房基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审批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房委办)编报的单位住房基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及进行财务核算,审批职工个人公积金的提取和公积金按揭贷款,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市房委办负责编制单位住房基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记载单位住房基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及进行财务核算,审批单位住房基金的提取,负责单位住房基金的保值和归还,承办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住房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核定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审核住房资金的收缴和拨付,对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的实施和财务核算进行监督。
(六)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监督,实行审计结果公示制度。
(七)市政府负责审定有关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的重要事项,审批住房资金正常支取之外的临时调拨。
二、完善住房资金年度预算审批制度
市直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从2006年1月1日起,市直住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依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委办按照市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每年编制住房资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分别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的住房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市本级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将市政府批准后的年度收支计划(草案)中住房资金的年度收支预算下达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委员会执行,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和变动,因政策变动和其他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