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区)政府立即启动市、县(区)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还应及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要立即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情况。
市政府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区)政府立即启动市、县(区)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发生地质灾害县、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救助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市政府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区政府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本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区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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