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力争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该区域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当地政府直至乡、镇和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区政府配合省政府立即启动市、县、区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主要领导与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惠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工作预案,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