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5〕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惠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惠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77号)和《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粤府办〔2004〕2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惠州市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发生突发性特大型地质灾害,市政府迅速上报省政府,并全力配合做好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突发性大、中型地质灾害,市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请求省有关部门帮助、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突发性小型地质灾害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