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直属单位重要职能活动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五)实物档案:
1.惠州市被国家、广东省授予的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奖旗等;
2.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的纪念品;
3.变更、撤销单位的印章。
第五条 市属单位在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本单位编制的档案检索工具(包括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全宗指南、电脑软盘等)以及对档案内容具有补充作用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接收档案进馆时,市档案馆同时要收集与档案内容有关的史料。包括市属单位编印的各种文件汇编、资料汇编、简报、通讯、大事记、史志、年鉴、地图、手册、图片以及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书籍、画报、回忆录、参考材料、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科研成果汇编、产品目录、专业志、地方志和各种族谱、家谱等。
第七条 为保证进馆档案的完整和减少重复,市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的档案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收集对象并编制被收集单位的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凡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形成的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各载体形态的档案,一律移交进馆;
(二)凡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单位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和干部任免文件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后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文件不予进馆;
(三)中共中央、省委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室归档进馆;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归档进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档进馆;全国政协、省政协的文件,由市政协办公室归档进馆;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文件,由市纪委办公室归档进馆;上级其他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相对应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归口归档进馆;其他单位保存的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第八条 下列非市属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经协商同意,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原则、方式移交或寄存市档案馆。包括:
(一)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有关档案;
(二)属本市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