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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5〕27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7日

惠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完整保存和有效利用惠州市属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档案局《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惠州市档案馆是地方综合性的国家档案馆,是国家法定的集中保管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单位)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依法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 市属单位必须依法向市档案馆移交本单位履行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下列档案:
  1.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及其所属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2.市直属各部、委、办、局及属下单位形成的档案;
  3.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流渔办等群众性团体机构形成的档案;
  4.市政府派驻国内各地、港澳及国外的机构形成的档案;
  5.撤销的市直属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及属下有关单位的档案;
  6.历代惠州籍或曾长期在惠州市辖区内活动的非惠州籍等各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体坛名宿及其他重要人物和被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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