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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举办人才交流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在其固定的人才交流场所举办定期人才交流会,在年度公告审查时,应专题报告本年度人才交流会情况。
  第五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提前30天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书》;
  (二)《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三证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对参加人才交流会进行招聘活动的单位及其提供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况报告;
  (四)宣传广告资料;
  (五)主办单位与合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机关自接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并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获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报送人才交流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举办大型活动许可通知书》后方可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七条 获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后,如需变更内容或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应按原方案组织实施。擅自变更交流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理;无故终止人才交流会,给招聘单位和应聘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交流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三天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参会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单位不得参会招聘,严禁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第九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在"人才交流会"等字样前冠以主办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任何带有模糊性质的名称。
  第十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在组织人才交流会期间,应当如实填写《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情况登记表》,并于交流会结束后10日内送政府人事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应对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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