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举办人才交流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有关中央驻川单位:
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举办人才交流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举办人才交流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招聘、人才洽谈、人才竞聘等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举办者必须是持有《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资格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如两个以上具备资格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其主办的单位。
(二)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有一定数量的招聘单位参加,并提供一定数量的招聘职位,具备一定的规模,其名称、内容、广告宣传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三) 有严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举办场所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在其固定的人才交流场所以外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经过审批。
举办名称冠以"四川"、"全省"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机关审批,其他人才交流会由其举办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审批。举办跨省或者面向省外组织招聘单位的人才交流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