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领取《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年度公告的主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对其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年度公告。
第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许可证的年度公告,是指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按年度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认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否仍然具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年度公告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年度公告材料的最后期限为4月10日。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办法参加年度公告,接受年度公告主管机关的审查。
第六条 凡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参加本年度公告;凡7月1日以后领取许可证的,参加下一年度公告。
第七条 年度公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基本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在固定的人才交流场所举办定期人才交流会情况、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纪守法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