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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营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城煤矿机械厂生产用电价格的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营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城煤矿机械厂生产用电价格的函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吉省价工函字[2003]29号)


吉林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政府2003年7月21日第63次会议纪要的精神,为确保稳定和营城煤矿破产工作顺利进行,对原营城煤矿破产重组企业吉林省营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营城煤矿机械厂从恢复生产之日起生产用电恢复原煤炭企业生产用电价格。仍执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0]880号)文件规定的用电价格,即1-10千伏、35-66千伏以下、66-220千伏以下的电度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89元、0.375元、0.365元,基本电价按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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