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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器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器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吉省价经函字[2003]36号)


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医疗器械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医疗器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中的规定执行。实施收费,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要求,向规定的收费对象收取。

  二、办理招标相关事宜,要限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并且为招标人提供技术、质量符合要求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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