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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指导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指导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吉省价经字[2003]16号)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制定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9号)已试行一年多,各方反映良好,经研究,现将此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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