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074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农经)局、计生委(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计生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已试行多年,对于加强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管理,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做部分修改补充,转为正式标准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应遵循“低廉收费、群众自愿、优质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技术服务时,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三、凡涉及到其他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吉省价收字[2001]4号)执行,今后如遇医疗收费标准调整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可随之相应进行调整。
四、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今后开展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须报经省财政厅、发改委、农委、计生委四部门审批批准。
五、国家规定的应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服务项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各级物价、财政和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换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准购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