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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084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促进我省技工学校结构优化和健康发展,经研究,适当调整全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按各类专业确定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详见附表)。学校在最高限额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习费、实验费和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二、除学费外没有其他任何经费来源的技工学校,经当地财政、价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学费标准可在同级别同专业技工学校学费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25%。

  三、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技工学校可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制定住宿费标准。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技工学校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未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技工学校每生每年不超过400元。公寓化管理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技工学校,其住宿费标准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民办技工学校的学费、住宅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民办技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五、技工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申请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六、技工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对困难学生的救助措施,积极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对确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住宿费的学生要给予减、免、缓照顾,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导致辍学。

  七、技工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

  1、报名费:凡参加技工学校统一组织招生考试的考生,每生缴纳报名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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