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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由环卫机构直接征收垃圾处理费,也可委托街道、物业管理等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代收。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准时予以明确。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收费收入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所需的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4、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将现行的城市卫生费并入垃圾处理费当中,开征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城市卫生费。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做到按时足额征收。对于特困户和低保对象,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行减免政策。

  5、已建成和已经投资在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必须在三年内建成,并实施垃圾处理。

  二、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设立资金专户管理(按测算从收集、运输和处理三个环节合理分配资金比例),由城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合同约定划拨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单位),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

  1、进一步转变各级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要改变目前对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直接管理的模式,把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创新、政策、法规、服务标准及作业定额的制定、处理规模的预测和规划编制指导、市场的监管和引导方面,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为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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