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090号)
各市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环保局:
为加快我省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及《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就我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促进垃圾产业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着“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核定原则: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3、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收取。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数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征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征收;船泊、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征收;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