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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五)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在“一费制”实行过程中,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杂费、书费等相关费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对贫困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落实好省及地方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上学并顺利完成学业。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千方百计捐资助学、捐物助学、捐劳助学,不让贫困学生因缴费困难而辍学。

  五、收费办法

  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对象包括新生和在校学生。“一费制”收费项目中除取暖费秋季一次性收取外,其他收费均按学期收取。

  各学校“一费制”收费具体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于每学期前按上述原则和规定,分校核定,并采取新闻媒体、校方公示板、致家长书面通知书等必要方式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各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开学后由各市(州)、县(市、区)分送省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为控制和规范服务性、代收性收费行为,对面向学生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作出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方案》限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附件3),此外,再有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生,必须由市(州)、县(市、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后,方能执行。面向学生服务的收费项目必须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经学生及家长签属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服务性、代收性收费标准,按成本核算,不得盈利,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更不得强制学生参与。

  附件1:
  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构成项目、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生、学期

学校类别

杂费(含信息、采暖费)

课本

作业本

合计

累计

杂费

农村

1-2年级

 

60

信息技术教育收费,农村、县镇、城市小学分别按15元、20元、35元加收;中学分别按25元、30元、40元加收。秋季加收采暖费,集中供热70元、锅炉50元、火炉30元

按每学期提前4个月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

1-2年级8元

3-6年级15元

 

3-6年级

 

65

 

县(市)镇

1-2年级

 

65

 

3-6年级

 

70

 

中心城市

1-2年级

 

70

 

3-6年级

 

75

 

农村

  

85

18元

 

县(市)镇

  

90

 

中心城市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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