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收费项目公示的原则,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将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方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范围
从2005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按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标准
“一费制”收费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包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取暖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一)杂费。农村乡(镇)及其以下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60元,3-6年级65元,县(市)所在镇1-2年级65元,3-6年级70元,中心城市1-2年级70元,3-6年级75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85元,县(市)所在镇90元,中心城市95元。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凡开设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每周不少于1课时),可加收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为农村、县镇、城市小学分别按15元、20元、35元加收;中学分别按25元、30元、40元加收。
中小学冬季取暖费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政府安排解决。财政全额安排冬季取暖费的,不向学生收取暖费。上年财政已安排一定数额取暖费的,实行“一费制”收费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财政有困难不能全额安排取暖费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收费标准上限为:火炉取暖每生每年30元,锅炉取暖每生每年50元,集中供热每生每年70元。
招收非本学区的学生收费超过上述标准的不缴纳“一费制”中的杂费、信息技术教育、取暖费。
以上杂费标准为收费上限,经济条件好、财政投入大、社会资助多的地方应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二)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价格,在每年春、秋两个学期开学前4个月(即4月份和10月份)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公布下学期中小学学生用书目录及课本费标准。“一费制”课本费按此标准收取。
(三)作业本费。小学1-2年级作业本每生每学期8元,3-6年级15元,初中生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