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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吉教联字[2005]3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贯彻执行。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二)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力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行为,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有法可依,违规必究。

  (三)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作为补充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的规定,不断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缴费只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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