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协调,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实现全市打假工作总体目标,即严重制假售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制假售假行为,特别是食品、药品、卷烟、农资、建材等制假售假大要案件逐年减少,专业市场管理得到规范,重点区域得到有效整治,大要案件得到侦破,相关责任人得到追究,犯罪分子得到惩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打假工作,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把握时机、营造声势、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要求,利用各种媒体,抓住各种时机,采取各种办法,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打假工作群防群治的氛围。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假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检查、出租屋(场所)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一起部署,实行综合治理;镇与村要建立打假工作联络员制度,各村联络员要做到知情、报情、协查,有事及时报告;镇政府根据收集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使打假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八、为了从源头上发现和打击制假行为,各基层供电所应将380伏电源用户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备案,派出所结合治安巡查进行监控。各级政府要对备案巡查监控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力求对制假行为从电源上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打击。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打假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制假售假行为的有功人员,应按照财政部财行字〔2001〕175号文(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以保护举报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做好举报人保密工作。对违反上级规定的,应给予批评、通报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凡制假、售假严重且打假不力受到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确定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以及在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中,经上级考核为不合格的地区,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扭转局面,并在30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当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予奖励;受到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