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临床医学生化分析仪、医用器械生产企业洁净环境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310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临床医用生化分析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环境监测检验收费标准>转正的函》(吉食药监财函[2005]109号)收悉。2003年,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了临床医用生化分析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环境监测检验试行收费标准。从两年来执行的情况看,试行标准比较合理、可行。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检验及环境监测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单位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接受委托,在开展临床医用生化分析仪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环境监测检验工作时,继续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临床医用生化分析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环境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字[2003]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