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组织检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吉教联字[2005]35号)
各市(州)教育局、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省政府决定,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为做好此项工作,今年八月十八日,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印发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吉教联字[2005]30号)。近期,中小学已陆续开学,请各市、州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联合组织专项检查组,按照“吉教联字[2005]30号《通知》”的要求,检查本市、州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贯彻落实情况,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重视情况,采取什么方式传达、贯彻、布置此项工作。
2.各地、各学校是否按期执行“一费制”收费,没有按期执行的原因是什么。
3.在执行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及建议。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关于执行范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经政府批准按办学成本收费的私立学校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城区所属乡(镇)及其以下学校执行“一费制”收费方案中农村学校的收费标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继续执行原标准收费,不得参照“吉教联字[2005]30号”文件执行。
2.关于取暖费的收取。按集中供热标准收费(70元)仅限于城、镇、区域性统一供热的学校,不包括学校自烧锅炉方式,学校自烧锅炉采暖执行50元收费标准。
3.关于课本费。纳入“一费制”收取的课本费只限于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年级教材种类及收费标准。各市、县学校不准搭车添补教材,提高收费。
4.服务性(代收性)收费必须经学生和家长同意,家长在相应通知书(单)上签字后方可执行,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强制学生执行。
5.小学生课后校内看护费不包括乡(镇)以下学校。
6.上述各项收费是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检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