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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除外)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可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在30日内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并且没有告知举报人的,举报人可以逐级举报。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举报者。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 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
  (二) 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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