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榜山周边区域保护的通告
(惠府〔2005〕173号)
根据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将高榜山纳入红花湖景区统一保护和管理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市政府决定对高榜山周边土地依法征收或征用,进行景区规划建设,并纳入红花湖景区统一保护、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地范围:东至红花湖路边山脚各单位用地边线,西至规划中的三环路东侧,南至红花湖原景区边界,北至新联路及各单位建设用地边线边界,具体范围见高榜山景区土地权属界线图。总面积206.3万平方米。
二、在上述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和转让土地;不得砍伐树木、采石取土、烧山垦荒、抢种植物(含农作物、林果等)、建坟、埋置金埕、破坏文物古迹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占地搭建临时和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现有的建(构)筑物。
三、在上述用地范围内,禁止捕捉和以任何形式伤害野生动物。
四、禁止在上述用地范围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