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吉发改收管字[2005]1423号)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
原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整顿全省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2号)试行期已满,正式收费标准正在测算中,目前,出现了一些集中供热企业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情况,群众反响很大,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供热管网建设费正式征收标准出台之前,全省继续按原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全省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