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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吉发改价格字[2006]22号)


各市、州、县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液化气出厂价格。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液化气与汽油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并原则上直接销售给液化气零售企业。液化气生产企业参股经营以及有隶属关系的非零售液化气企业销售的液化气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出厂价格。

  二、从严控制液化气流通环节价格。为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确保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稳定,严禁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价和垄断经营。对确有储备能力、依法进行批发的天然气经销公司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出厂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3%进销差率安排批发价格。

  三、合理制定液化气零售价格。液化气销售价格仍按吉发改价格字[2004]539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和严格控制居民用液化气价格的上浮幅度,并按规定公示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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