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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路大石湖段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路大石湖段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
(惠府〔2005〕179号)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素质,优化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影响南岸路大石湖段道路建设工程的房屋进行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南岸路大石湖段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和对象
  (一)拆迁范围:南岸路大石湖段道路东起南岸路,西至大石湖工地,北起石湖路,南到大石湖工地规划道路,具体拆迁范围以该路段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对象: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各种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影响施工的各种管线。
  二、拆迁时间
  房屋拆迁的时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为准;管线迁移时限以迁移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拆迁的组织实施
  由惠城区政府负责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房管等有关部门要与惠城区政府加强联系和协调,积极配合惠城区政府做好拆迁的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拆除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各类永久建(构)筑物和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指导价或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办理拆迁补偿;拆迁违法建(构)筑物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依法不予赔偿。
  (三)拆迁范围内需迁移的各种管线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自行组织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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