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禁止驾驶报废、拼装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二、整顿运载沙石车辆行驶秩序
(一)严禁未经批准运载沙石车辆进入三环路以内市区道路行驶,违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
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使用报废或拼装等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违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条的规定,吊销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严禁使用假冒军警号牌车辆,违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收缴假牌证,扣留该机动车,查清车辆来源,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假冒军警人员身份从事营运活动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禁超载运载沙石土,违者扣留车辆至消除违法状态,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三、整顿大型车辆行驶秩序
三环路以内市中心区(除324、205国道外)只允许市区公交车辆和市区号牌营运客车行驶,外地号牌12座以上营运客车(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准予进入市中心区营运的除外)和核载1.75吨以上货车途经穿区国道时,只能在国道上通行,不能进入市中心区其他道路。需要进入市中心区其他道路的,须办理通行证,违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
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使用假冒入城证的车辆要查清证件来源并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