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5〕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自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我市山林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03〕23号)以来,全市共调处林木、林地纠纷案件214宗,面积12万多亩,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全市目前尚有974宗山林纠纷案件未解决,涉及面积达52.2万亩。随着开发性生产的发展,新的山林纠纷还会不断发生。为尽快解决山林纠纷问题,促进林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限期完成。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调处山林纠纷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各县、区要落实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包案制度,把案件分配到人,把责任落实到人。一届政府任期内发生的山林纠纷,原则上由该届政府在任期内处理完毕,不得延留下届。要建立和健全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进一步充实办案人员,保证机构和人员稳定。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区已立案的山林纠纷案件较少,要在2007年底基本调处完毕;惠东县、龙门县已立案的山林纠纷较多,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调处完毕。跨县、区的纠纷案件,双方县、区政府应主动组织争议单位进行协商,调解不了的,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或报请上一级政府处理。
二、摸清情况,突出重点,实事求是,依法调处。据统计,我市目前仍有山林纠纷974宗,其中595宗集中在16个乡镇,占全市山林纠纷总数的61%。部分乡镇突出的山林纠纷问题务必引起各县、区和有关乡镇的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处,防止纠纷久拖不决或扩大化。
(一)要深入调查研究,排查梳理,摸清情况,制订详细的调处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调处工作在2006年有较大改观,2007年基本调处完毕,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凡是山林纠纷案件在20宗以上的乡镇(办事处),应迅速成立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镇(乡)政府要为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落实调处经费。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三)各县、区要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把山林纠纷解决在基层”的原则,组织精干力量,限期完成。
(四)依法调处山林纠纷。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提倡争执双方主动协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