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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第十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资料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归档保存。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审议事项,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资格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资格:
  (一)熟悉惠州情况,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具有惠州市户籍或者常年在本市工作与居住;
  (二)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三)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需求,应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做出错误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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