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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六)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共设29名委员。其中公务人员委员14名,非公务人员委员15名。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改、交通、环保、国安、财政、公用事业、水利、文化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委员会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建设局业务副局长担(兼)任,办公地点在市规划建设局,配备4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机构之间以及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各类成果公开展示工作和处理公众意见;
  (七)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惠州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因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按第十条规定的推荐程序进行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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