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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意见

  2、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范围:(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制定并正在执行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措施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等公开信息。(2)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制发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承诺、办事程序以及安全生产、交通治安、教育体育、卫生防疫、就业安置、社会保险、财政税收、工商登记、银行信贷、招商引资、环保物价、农民减负、扶贫优抚、科技发明、专利申请、工资调整、职称评聘、征地拆迁、城市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群众关心又适宜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3)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编印或出版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宣传画册、业务手册、政报、公报以及音像制品等。(4)各级政府部门编印的《政务公开指南》和《公开信息目录》。
  3、各部门要对本部门2003年以后制发的属于移送范国内的已公开现行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应移送但尚未移送的要在2005年10月31日前移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从2005年10月31日起,各部门要将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列入移送部门发文的范围。凡属移送范围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在发文的同时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两份纸质文件、一份同版本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移送方式可直接通过电子政务交换平台,在发文的同时发送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也可用磁盘拷贝或发送电子邮件。
  4、各部门印制的属移送范围的公开出版物、内部刊物、文件汇编、音像制品等,要在出版或形成后三十天内移送一套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公众的办事程序、工作标准等材料在正式实施后,要及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已移送的文件资料如有修改或废止的,送交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建立确保已公开现行文件规范利用的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要指定领导分管,落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移送工作,并将分管领导和负责移送工作的人员名单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备案。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指定负责接收已公开现行文件以及其他政务信息的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做好现行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数字化处理等工作,编印服务指南、开放文件目录,简化查阅手续,设立方便群众查阅的专门网页或场地,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接待人员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熟悉获取信息的渠道,对利用者的要求做到有问必答,热情服务。要积极开展信函代查、电话预约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现代化手段,通过网络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机读目录和全文数据,使之成为公众及时、准确地利用政务信息的窗口和各级党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查阅已公开现行文件,不收取费用,复印、复制文件可按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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