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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企业法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本办法招投标条件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依法核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的招标方式,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招标投标活动;市、县(区)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市、县(区)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项目收费方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经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或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均可参与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选择企业法人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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