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金石一路江北新苑中路西北面道路新沥路北段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金石一路江北新苑中路西北面道路新沥路北段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
(惠府〔2006〕6号)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素质,优化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影响江北金石一路、江北新苑中路西北面道路和新沥路北段道路建设的房屋、管线等进行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江北金石一路、江北新苑中路西北面道路和新沥路北段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和对象
  (一)拆迁范围:金石一路东起惠州大道,西至先科大道;江北新苑中路西北面道路(江北21号小区市疾控中心)东至新苑中路,西至惠博路沿江路;新沥路北段南起汝湖一路,北至新江路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以上路段具体拆迁范围以该路段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对象: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的各种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和影响施工的各种管线。
  二、拆迁时间
  房屋拆迁的时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为准;管线迁移时限以迁移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拆迁的组织实施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市规划建设局、公用事业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明确各自的拆迁范围和对象;市监察、房管等有关部门和惠城区政府要积极配合拆迁部门做好拆迁的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拆除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各类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指导价或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办理拆迁补偿;拆迁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