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古榕山等山体保护管理的通告
(惠府〔2006〕28号)
为了加强市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古榕山等山体的保护管理,更好地保护市区环境和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古榕山等山体保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古榕山等山体系指古榕山、冷水坑、伯公前、蛇岭嘴、白毛窝、托盆岭、杨士田、龙岗山、庙仔山、菠萝山及尖峰山等对市区环境、市容市貌有重要影响的山体。
二、惠城区政府,市林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市区古榕山等山体的保护管理。
三、市区古榕山等山体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的要求,要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山体、水体风貌和其他自然景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市区古榕山等山体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所属业主必须在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市林业部门要组织做好对市区古榕山等山体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山体林木和植被。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市区古榕山等山体内的土地;禁止擅自在市区古榕山等山体内搭建临时设施、永久性建(构)筑物及设置其它设施;禁止在市区古榕山等山体占地抢种;禁止破坏市区古榕山等山体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和景观景物;禁止擅自改变市区古榕山等山体现状或向山体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六、禁止在市区古榕山等山体内从事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