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且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7.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报请政府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坚决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查认定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情况并出具意见;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并发放矿长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停产整顿以及建议政府取缔关闭的矿山,应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
9.林业部门职责。对符合条件的矿山要办理好有关证照并加强监管。
10.供电部门职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供电部门应在接到安全监督部门通知后,及时减少其供电量或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11.水利部门职责。对符合条件的矿山要办理好有关证照并加强监管,防止水土流失。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以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重要方针政策;分期、分批举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矿的能力和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各项整顿、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地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可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电话:(0752)2167368 2167367,传真:(0752)2101246。
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形成网络,加强市、县(区)联络和沟通。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区联络员名单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县、区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动态,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5.建立督查员制度。各地可考虑聘任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工作积极肯干的同志担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查员,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