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规范政府行政管理行为,重点清查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情况,强化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管理行为的监督监察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和证照不齐进行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超能力生产、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切实抓好三项专项整治工作。
1.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要摸清全市地热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严肃查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开办温泉宾馆、温泉疗养院、温泉度假村等非法开发利用地下热水资源的行为,以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招商引资名义违规批准勘查、开发地下热水资源的行为。
2.全市采石场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的要求,加大对全市采石场的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到2006年底实现全市采石场数控制在90家以内,全市年产10万方以下采石场全部关闭以及禁采区内一律不准开办石场的目标。搬迁和关闭的石场要全部完成复绿工作。各县、区在2006年6月30日前将指标任务数内拟保留的采石场名单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
3.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全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检查工作。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文附件4的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及时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全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整治工作。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按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
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检查整治期间,除国家地质勘查计划项目和原有项目变更、延续及保留等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以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龙头,抓紧制定和审批县、区矿产资源规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报批工作。对过期没有报批的县、区,市不再受理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二)妥善解决矿山规模和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以采石场、瓷土、高岭土、有色金属、铁矿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及不按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开采资源的问题;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三)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各县、区要认真清理采矿权审批过程中的违规和越权行为;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对申报中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