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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置“单元牌和户牌”收费问题的函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置“单元牌和户牌”收费问题的函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吉发改收管函字[2005]234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增加“单元牌和户牌”问题的函》(吉民函[2005]85号)收悉。就你厅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一、2000年国家民政部、交通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要求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即:街、路、巷、楼、门牌),并未规定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所需经费通过收费途径解决,当时由于我省财政资金比较紧张,采用其他形式筹集资金又不具备条件,吉林省财政厅、原吉林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设置城市地名标志收费问题的复函》(吉财综[2001]3002号)文件,对在我省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给予了支持,使我省楼、门牌制作经费基本得到了解决。

  二、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要求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范围是街、路、巷、楼、门牌,对其他领域是否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没有作硬性规定。《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关于增加单元牌和户牌的函}的复函>(民地标[2003]3号)不能作为法律、法规依据。我省目前经济尚不发达,各级财政的资金都比较紧张,城市居民收入也偏低,在吉林省增设“单元牌和户牌”并对居民收费,既不符合《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精神,又不符合我省的实际,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意见暂不宜收取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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