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吉发改收管函字[2005]235号)
辽源市发改委:
你委《关于住房建设项目中有关收费政策的函》(辽发改收管函字[2005]1号)收悉。现就你委提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包含城市园林绿化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试行期已满,正式收费标准正在测算中,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正式收费
标准出台之前,全省继续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包含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不再单独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