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州大道等8条市区道路两侧土地及建设调控的通告
(惠府〔2006〕93号)
为改善我市市容市貌,科学规划城市建设,合理配置使用土地,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惠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惠州大道、惠淡大道、惠澳大道、先科大道、惠博路、金龙大道惠州段、三环路、四环路等8条道路部分路段两侧土地及建设调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控路段及范围
(一)惠州大道(江北三环路立交桥至汤泉博罗交界处);
(二)惠淡大道(惠州学院至淡水深汕高速公路立交);
(三)惠澳大道(金山湖三环路立交桥至惠州港荃湾港区);
(四)先科大道(江北云山东路口至广惠高速公路汝湖出口);
(五)惠博路(三环路立交桥至博罗交界处);
(六)金龙大道(江北三环路至小金口广惠高速路);
(七)三环路(南出口惠州实验中学经河南岸、金山湖、大湖溪、水口镇、中信大桥、江北望江、江北三新至惠博沿江路);
(八)四环路(小金、汝湖段、水口、马安段、河南岸段)。
以上道路调控的具体范围:以道路中线往外两侧各500米,总宽1000米范围内的沿线土地及建设。
二、调控范围内的土地及建设,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目前尚属农用地的,实行统一规划、调控,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二)原已由政府批准为工业用地但没有动工建设的,不得再行建设或转让,由市政府依法盘整收回,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按新的规划用地功能统一公开出让。
(三)政府己批准为经营性用地但未依法缴清地价款的,由政府依法盘整收回;已缴清地价款但投资强度未达25%以上的,不得转让;未构成土地闲置的,限期在一年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动工建设或闲置满两年以上的,由市政府依法盘整收回,并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调控范围内的土地,不准改变其使用性质;已建房屋的,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准擅自改变地形地貌(如挖鱼塘、改作果园、建房等);严禁违法转让土地和进行违法建设。